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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可以索要分手费吗 情人之间索要分手费是否合法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15日 来源: 杭州婚姻律师   http://www.kyhyls.com/

 张博,广州知名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北京市隆安(广州) 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分手后可以索要分手费吗



对于分手费这个词,想必大家并不陌生。有的男人或者女人在分手后就会向对方索要分手费,那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男女分手后可以索要分手费吗而要是可以索要的话,此时分手费的给付方式又是哪些呢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分手后可以索要分手费吗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以“分手费”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财物,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对此不必理会。


因为毕竟在长期的非法同居生活过程中,双方对一些财产是可能产生共有关系的,因此,有必要进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产生的公有财产,法院是会支持的。


2、索要分手费有法律依据吗“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没有必要再去收集什么证据来证明其“违法”。


同时,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3、索要“青春损失费”同样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法律上也没有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虽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续期间写过欠条,但实质上也不存在借贷关系,也就是说,欠条往往是“有名无实”的,是无效的。


如果实在不得已或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下写下支付“青春损失费”欠条的,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难得到支持。


4、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或经济补偿,法院会根据情况予以判断如果是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或经济补偿,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但是,对于其他的所谓“分手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等等费用,都属于私下的约定,在法律上并没有依据,所以如果闹到法院打官司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二、分手费的给付方式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分手费的给付方式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付现。


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当即给付对方分手费。付现方式是一种最现实最痛快的方式,大多不会发生分手费纠纷。


2、承诺。


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以承诺方式给付对方分手费。承诺又包括欠条承诺、借条承诺、抵押承诺等。


欠条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向对方出具欠条而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


借条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借到对方金钱或财物的方式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


抵押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并将自己的财物抵押给对方作为给付分手费的担保。


3、协议约定。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分手费的数额以及给付期限和方式。协议约定是男女双方设定分手费最具体、最全面的方式。


4、权利转让。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的一方将其个人私有的债权、股权、经营权等作为分手费转让给对方。随着市场流通领域的日益成熟,权利转让方式越来越受人们青睐。


法院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产生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以上就是对“分手后可以索要分手费吗”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情人之间索要分手费是否合法









有的男女在确立了情人关系之后,可能就会搬到一起开始同居生活,而日后感情不和分手的话,则此时可能一方会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情人之间索要分手费是否合法呢具体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情人之间索要分手费是否合法


情人之间索要分手费合法吗,怎么办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毕竟在长期的非法同居生活过程中,双方对一些财产是可能产生共有关系的,因此,有必要进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产生的公有财产,法院是会支持的。至于以“分手费”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财物,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对此不必理会。


“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没有必要再去收集什么证据来证明其“违法”。


同时,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法律上也没有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张 “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虽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续期间写过欠条,但实质上也不存在借贷关系,也就是说,欠条往往是“有名无实”的,是无效的。如果实在不得已或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下写下支付“青春损失费”欠条的,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难得到支持。


二、情人之间索要分手费合法吗打官司能赢吗


上面说到了如果是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或经济补偿,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但是,对于其他的所谓“分手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等等费用,都属于私下的约定,在法律上并没有依据,所以如果闹到法院打官司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众所周知,婚外情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从“第三者”到“二奶”再到“小三”,这些词语大家想必已不陌生。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共19条,与征求意见稿的21条相比,少了两条。缺少的两条正是原来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饱受社会争议的,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问题就是其中之一。这表示法律不支持“小三”索要“分手费”。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写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一条在正式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被删除。


在广东省妇联此前针对征求意见稿举办的座谈会上,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变相鼓励了男人养“小三”。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也表示,这一条会使有钱的男人更堂而皇之地养二奶,到分手的时候给点分手费就可以了。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耀红更是直言:“立法导向不对。”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郭丽红则认为:“婚姻法不是妇女权益保护法。如果说‘小三’是妇女,需要保护,‘原配’就不需要保护了吗”


最终出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意见稿”中的第二条规定,原先“给小三的分手费妻子可能拿回”的说法无疾而终,这是否暗示了“分手费”的合法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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