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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是怎么认定分手费的 分手费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20日 来源: 杭州婚姻律师   http://www.kyhyls.com/

 张博,广州知名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北京市隆安(广州) 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上是怎么认定分手费的





分手费是基于男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显然是男女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分手费由双方约定或者由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那么,法律上怎么认定分手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法律上怎么认定分手费


分手费是基于男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显然是男女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条件即:


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分手费成立要求有男女双方的合意。即不仅需要给付分手费一方愿意将其财产无偿给付对方的意思表示,还要有接受分手费一方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分手费不能成立。


二、支付分手费可不可以附条件


分手费是单务的、无偿的。一般情况下,给付分手费一方负有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则仅享有接受分手费的权利,并不承担其他义务。按照男女双方约定,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分手费是没有对价给付条件的,接受分手费一方取得分手费无须支付对价。分手费这一无对价给付的性质,是以男女双方明确一致的意思表示为根据的。


分手费可以附义务。分手费附义务是指接受分手费一方在接受分手费时要负担一定义务。附义务分手费是分手费的一种特殊情形,即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分手费时附加一定的条件,使接受分手费一方负担一定的义务。


当然,附义务分手费的附随义务应以接受分手费一方在接受分手费时愿意承担附随义务为前提。分手费所附的义务不是分手费的对价,给付分手费一方不能以接受分手费一方不履行义务为抗辩。


原则上给付分手费一方履行分手费给付义务后,接受分手费一方才履行分手费附加义务,因此,接受分手费一方虽负担一定义务,分手费仍属于单务无偿合同。


分手费是当事男女基于自愿而给付的,从法律方面看,我国暂时没有对分手费做出相应的规定,但这并不等于法律就认同分手费。如果男女在分手之后,一方索要分手费而另一方不支付的,那么法律也是不会强行要求一方给付分手费。上述内容就是对怎么认定分手费的解答,

分手费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分手费欠条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欠条不一定是借贷关系的体现。民事交往中,欠条往往是民事借贷中惟一的凭证,至于欠条背后的原因,可能是借贷,也可能是其他各种法律关系。欠条并不代表其背后的法律关系,更不能将欠条直接与借贷关系联系起来。因此在当事人依据欠条起诉对方的情况下,直接往借贷关系上挂靠有可能是错误的,以不存在借贷关系驳回当事人的诉求也有可能是错误的,除去借贷关系外,产生欠条的情况不胜枚举。


青春并非一种合法权益。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青春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明确,所谓青春不需要他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会随着时间流逝消失;另一方面,如果补偿,其范围也很难确定;如果在法律中确立青春为权益,进而承认青春损失,也违背人伦道德与公序良俗。因此,如果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不应当予以支持。  


虽然否认青春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益予以保护,但在当事人因为情感问题而遭受挫折时,当事人会因此受到感情伤害。如果另一当事人内疚,自愿给付对方一定的补偿抚慰,法律也不应持否定意见。  


查明系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的欠条,应当予以支持  


依据欠条起诉为合同之诉。青春损失不能在侵权之诉中得到法律的支持,即使起诉,也将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如果当事人达成协议,一方写下欠条,愿意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形式给另一方补偿,情况能否有所改观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依据欠条起诉,该诉讼即是合同之诉,不是原有的侵权之诉,在查明当事人签署欠条不具备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无效情形下,应当认可欠条背后协议的性质,确认欠条的效力。实践中相关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了分手费欠条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查明系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的欠条,应当予以支持。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并非赠与 


在实践中,有当事人认为当时出具的欠条所代表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是赠与行为,可以随时撤销。这种欠条并非是单纯的赠与行为,当事人双方达成该补偿协议时,真实的意思表示显然不同于赠与。不能因为形式上一方为给付,另一方无对价接受,就简单理解为赠与,事实上多数该类补偿并非单单是精神抚慰,往往还有过往共同花费的补偿、未来的帮助,乃至平时送的贵重礼物的折价及彩礼等,将该种法律关系曲解为赠与,无疑对一方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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