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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血亲之间可以结婚吗?婚姻合意有什么要求?有哪些分类?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12日 来源: 杭州婚姻律师   http://www.kyhyls.com/

 张博,广州知名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拟制血亲之间可以结婚吗?

血亲指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的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关系,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具备血缘联系的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具体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类。





  1、什么是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


  2、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区别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3、法律规定的两种禁止结婚的情形: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自西周以来,出于伦理和生理两方面的考虑,我国便禁止同姓为婚,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事实上,各国法律也都在一定范围内禁止血亲结婚。因为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人婚姻,能繁衍出更优良的后代。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发现新的不宜结婚的病种,故《婚姻法》没有规定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只规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具体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


  4、拟制血亲之间可否结婚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以及《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但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不过,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弟姐妹关系是姻亲,因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实际上是因为继父母婚姻造成的亲戚关系,不算拟制血亲。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婚姻合意有什么要求?有哪些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结婚的同意权只能由当事人亲自行使。婚姻合意即满足婚姻成立的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结婚的同意权只能由当事人亲自行使。婚姻合意即满足婚姻成立的条件。


  婚姻合意又称;结婚合意;或;成立婚姻的合意;。男女双方在结婚问题上意思表示一致。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


  婚姻合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当事人合格。


  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是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不仅已达法定婚龄,而且能够理解结婚的意义和后果。因此,未达法定婚龄的人同意结婚的表示,因患精神病等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临时处于精神错乱中的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都属无效。


  意思表示真实。


  出于受欺诈、威吓、胁迫和重大误解等原因所作的同意结婚的表示,以及双方通谋专为表示形式的虚构的婚姻,也属无效。


  意思表示须符合法定方式。


  男女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婚姻合意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在此以前于其他场合作出的同意结婚的表示,只能认为是成立婚约即订婚的合意,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成立婚姻的合意。


  婚姻合意有哪几种分类


  ⑴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


  ⑵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


  ⑶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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